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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不能私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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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15:38 | By:梦奇奇 ]
2008/12/04 15:38 | By:梦奇奇 ]
新闻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培训、奖励、考核三个试行规定。根据其中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北京晨报》12月3日)
这一规定被媒体积极地解读为“‘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但笔者却很难对此产生共鸣。早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该规定2007年已被废止)中,便有几乎完全雷同的条文(13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另外,这些年在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中,这一条也是屡见不鲜。
但现实中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据人事部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为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人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相反,正是在此规定已实施的这十多年里,“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不正常”,应“尽快建立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越来越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务员管理难题。
何以至此?在我看来,关键在于包括此次公布的考核规定在内的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仍缺乏应有的和足够的公共性——一方面,考核主体往往只是内部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而并非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或主人的社会公众、人民群众,这仍是一种公务员自说自话的自我考核。如依据最新的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主要程序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另一方面,考核的标准、依据,同样缺乏能切合公众心理、便于他们进行公共评判的具体内容。如“德、能、勤、绩、廉”等的内涵、界限究竟是什么,既有规定都说得相当抽象笼统,无法与公众对公务员的期待形成很好的对接,难以准确评判操作。比如说,公务员包括“三公”在内的职务消费,如何与“廉”相结合;公务员的生活作风、家庭婚姻伦理,怎样才能算符合“德”的要求?这正像有专家质疑的,“跟人吃了两顿饭,算不算不廉?政治学习几次没去,算不算无德?”类似疑问还有很多很多,如“公车私驾”算不算“廉洁”,在公共场合对公众态度傲慢、出言不逊(像“你们算个屁”之类的狂语)算不算有“德”?
显然,如果上述疑惑和担心不能从制度上加以根本解决——公务员考核机制中足够的公共性就难以保证,甚至难保会有使之沦为小圈子里的“私务”之虞。进而,“‘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落实到‘纸面上’”这样的公共期待,恐怕也仍然只会是一句停留在纸面上、一厢情愿、听上去很美的空话。
国家公务员局12月2日发布公务员培训、奖励、考核三个试行规定。根据其中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北京晨报》12月3日)
这一规定被媒体积极地解读为“‘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的说法终于首次落到了‘纸面上’”,但笔者却很难对此产生共鸣。早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该规定2007年已被废止)中,便有几乎完全雷同的条文(13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另外,这些年在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中,这一条也是屡见不鲜。
但现实中这一规定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呢?据人事部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为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人计算,年均辞退率只有0.03%。相反,正是在此规定已实施的这十多年里,“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不正常”,应“尽快建立正常的公务员退出机制”越来越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务员管理难题。
何以至此?在我看来,关键在于包括此次公布的考核规定在内的现行公务员考核机制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仍缺乏应有的和足够的公共性——一方面,考核主体往往只是内部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而并非作为公务员服务对象或主人的社会公众、人民群众,这仍是一种公务员自说自话的自我考核。如依据最新的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主要程序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另一方面,考核的标准、依据,同样缺乏能切合公众心理、便于他们进行公共评判的具体内容。如“德、能、勤、绩、廉”等的内涵、界限究竟是什么,既有规定都说得相当抽象笼统,无法与公众对公务员的期待形成很好的对接,难以准确评判操作。比如说,公务员包括“三公”在内的职务消费,如何与“廉”相结合;公务员的生活作风、家庭婚姻伦理,怎样才能算符合“德”的要求?这正像有专家质疑的,“跟人吃了两顿饭,算不算不廉?政治学习几次没去,算不算无德?”类似疑问还有很多很多,如“公车私驾”算不算“廉洁”,在公共场合对公众态度傲慢、出言不逊(像“你们算个屁”之类的狂语)算不算有“德”?
显然,如果上述疑惑和担心不能从制度上加以根本解决——公务员考核机制中足够的公共性就难以保证,甚至难保会有使之沦为小圈子里的“私务”之虞。进而,“‘公务员队伍将建退出机制’落实到‘纸面上’”这样的公共期待,恐怕也仍然只会是一句停留在纸面上、一厢情愿、听上去很美的空话。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近万起案件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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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09:37 | By:梦奇奇 ]
2008/12/04 09:37 | By:梦奇奇 ]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7432件,审结26496件,有9036起案件的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天披露的数据。
江必新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会议上说,我国建立和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进步意义日益显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国家赔偿申请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依法执政、确保执政为民、实行违法必纠、有损必赔的司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国家赔偿所产生的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
“各地法院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国家赔偿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江必新指出,国家赔偿工作是治国安邦、强本固基的大事,是平冤理直、为民请命的善事,是人民法院积功累德、增光添彩的好事。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促进依法执政、树立法治权威和维护司法形象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国家赔偿工作。
江必新要求,各地法院一定要抓住机遇,积极利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资源,抓住司法确认工作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抓住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大好机遇,积极做好工作,改善国家赔偿工作的整体形象。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7432件,审结26496件,有9036起案件的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天披露的数据。
江必新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会议上说,我国建立和实施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进步意义日益显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国家赔偿申请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促进依法执政、确保执政为民、实行违法必纠、有损必赔的司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国家赔偿所产生的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明显。
“各地法院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国家赔偿工作的热情和信心。”江必新指出,国家赔偿工作是治国安邦、强本固基的大事,是平冤理直、为民请命的善事,是人民法院积功累德、增光添彩的好事。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促进依法执政、树立法治权威和维护司法形象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国家赔偿工作。
江必新要求,各地法院一定要抓住机遇,积极利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资源,抓住司法确认工作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抓住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大好机遇,积极做好工作,改善国家赔偿工作的整体形象。
福建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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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09:08 | By:admin ]
2008/12/04 09:08 | By:admin ]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新华网福州12月3日专电(记者许雪毅)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扣押企业易变质物质的,应当及时处理……
这是2日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
《保护条例》赋予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违法行为说“不”的权利。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等等,企业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保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由企业负担行政监督的成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据悉,目前,福建省工商系统已经实行商品有偿抽检制度,质检系统在厦门已实行有偿抽检,并将在福建全省推广。
针对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反映的一些行政机关扣押企业易变质物品,没有及时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保护条例》规定,“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新华网福州12月3日专电(记者许雪毅)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扣押企业易变质物质的,应当及时处理……
这是2日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
《保护条例》赋予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违法行为说“不”的权利。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等等,企业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保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由企业负担行政监督的成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据悉,目前,福建省工商系统已经实行商品有偿抽检制度,质检系统在厦门已实行有偿抽检,并将在福建全省推广。
针对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反映的一些行政机关扣押企业易变质物品,没有及时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保护条例》规定,“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导致温州企业大量“沉没”的五大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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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4:05 | By:admin ]
2008/12/03 14:05 | By:admin ]
债事纵横12月号下载
【产权】导致温州企业大量“沉没”的五大顽疾
文/王文兵
根据最近对温州企业经营情况的专项调查,生存发展形势并不乐观,30万家制造企业目前正有20%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已有超过4万家企业倒闭。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企业面临“沉没”,据调查反映,主要是由于生产成本上升,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所致;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取消出口退税和货币从紧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从形式看,这是造成大批企业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如果从深层次上追究,企业“生老病死”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从我国的历史看,中国一直以来就缺乏像西方那样的百年企业、品牌企业、经典企业和长青企业,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5岁,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事实表明,优胜劣汰是企业生死发展的基本规律。
目前,温州企业面临大量“沉没”,固然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根本问题是企业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缺乏抗风险能力,存在诸多的顽疾造成的。
产品创新顽疾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自主创新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目前很多企业都以创新为口号,创新已是企业中普遍关注和呼吁的主题,而创新能力弱、创新意识差、创新相对困难是国内民营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有很多种差距,然而最大的差距还是创新能力。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观念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的问题;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技术类”和“制造类”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少技术型和研发型的企业都有很深的感触,企业要创新就要先创新观念,再创新经营,再创新产品和创新成果。然而,要创新产品特别是研发企业独立立项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确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另外,巨大的研发费用让企业感到惆怅、感到力不从心,很多技术型企业都困惑于这个问题。一个缺失产品创新、不适应现代市场要求的企业走向“沉没”是很自然的事。
【产权】导致温州企业大量“沉没”的五大顽疾
文/王文兵
根据最近对温州企业经营情况的专项调查,生存发展形势并不乐观,30万家制造企业目前正有20%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已有超过4万家企业倒闭。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企业面临“沉没”,据调查反映,主要是由于生产成本上升,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所致;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取消出口退税和货币从紧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从形式看,这是造成大批企业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如果从深层次上追究,企业“生老病死”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从我国的历史看,中国一直以来就缺乏像西方那样的百年企业、品牌企业、经典企业和长青企业,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5岁,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5年。事实表明,优胜劣汰是企业生死发展的基本规律。
目前,温州企业面临大量“沉没”,固然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根本问题是企业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缺乏抗风险能力,存在诸多的顽疾造成的。
产品创新顽疾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自主创新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目前很多企业都以创新为口号,创新已是企业中普遍关注和呼吁的主题,而创新能力弱、创新意识差、创新相对困难是国内民营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有很多种差距,然而最大的差距还是创新能力。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观念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的问题;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技术类”和“制造类”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少技术型和研发型的企业都有很深的感触,企业要创新就要先创新观念,再创新经营,再创新产品和创新成果。然而,要创新产品特别是研发企业独立立项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的确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于提高;另外,巨大的研发费用让企业感到惆怅、感到力不从心,很多技术型企业都困惑于这个问题。一个缺失产品创新、不适应现代市场要求的企业走向“沉没”是很自然的事。
我国“返程投资”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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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4:02 | By:admin ]
2008/12/03 14:02 | By:admin ]
债事纵横12月号下载
【研究】我国“返程投资”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文/季爱旗
随着开放型经济向纵深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推进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步伐,更在促进投资、就业、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以及生产率增长等力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吸引外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外资管理的焦点,尤其是“返程投资”问题已浮出水面。
一、“返程投资”的现状及其资金来源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实施的各种投资行为。据世界银行估汁,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4是“返程投资”。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按照 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748亿美元计算。约有187亿美元为“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1、资本的实际控制音为境内居民;
2、“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的资本通过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等国际避税地没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该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3、“返程投资”初期往往伴随着私募.风险投资发了重要作用,而“返程投资”的最终目标往往是境内资本的海外公募。
“返程投资”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将境内资金演变成境外资金:
【研究】我国“返程投资”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文/季爱旗
随着开放型经济向纵深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推进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步伐,更在促进投资、就业、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以及生产率增长等力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吸引外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渐成为当前外资管理的焦点,尤其是“返程投资”问题已浮出水面。
一、“返程投资”的现状及其资金来源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机构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内实施的各种投资行为。据世界银行估汁,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1/4是“返程投资”。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按照 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748亿美元计算。约有187亿美元为“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1、资本的实际控制音为境内居民;
2、“返程投资”的路径往往都是境内的资本通过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等国际避税地没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以该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3、“返程投资”初期往往伴随着私募.风险投资发了重要作用,而“返程投资”的最终目标往往是境内资本的海外公募。
“返程投资”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将境内资金演变成境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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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请人帮忙”的代价
文/韦慈晗 徐小平
2008年3月的一天上午,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的吴永胜老汉,来到派出所自首,称十年前发生在邻镇的一起“硫酸毁容案”,系其所为。
接待民警记忆犹新,1998年2月是发生了一起“硫酸毁容案”,并在当地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公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走访,但未能破案。未料,事隔十年,就在人们已经淡忘时,竟然有人主动上门投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雇凶报复
吴老汉今年59岁,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长子吴大军留于身边,次子吴小军在邻镇一户人家做上门女婿。
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气盛好强的吴老汉与妻子一起到小儿子家吃饭,下午骑车返回途径一卖肉摊点时,发现有人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挡住了去路,酒后的吴老汉口出秽言,惹怒了一旁的车主黄红成。你一言我一语,双方争吵了起来。借着几分酒劲,吴老汉将黄的摩托车推倒在地,黄则几拳将吴老汉打得鼻青眼肿。面对粗壮的黄红成,吴老汉怒火冲天,但却无可奈何。
吴老汉窝着一肚子的火回到家,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与长子吴大军一起找到本村的吴斜眼,请其帮助报仇。他们之所以选择吴斜眼,是因为吴斜眼素以“凶”、“恶”著称,且与他们有些远亲关系。
【通讯】“请人帮忙”的代价
文/韦慈晗 徐小平
2008年3月的一天上午,江苏省东台市唐洋镇张灶村的吴永胜老汉,来到派出所自首,称十年前发生在邻镇的一起“硫酸毁容案”,系其所为。
接待民警记忆犹新,1998年2月是发生了一起“硫酸毁容案”,并在当地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公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走访,但未能破案。未料,事隔十年,就在人们已经淡忘时,竟然有人主动上门投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雇凶报复
吴老汉今年59岁,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长子吴大军留于身边,次子吴小军在邻镇一户人家做上门女婿。
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气盛好强的吴老汉与妻子一起到小儿子家吃饭,下午骑车返回途径一卖肉摊点时,发现有人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挡住了去路,酒后的吴老汉口出秽言,惹怒了一旁的车主黄红成。你一言我一语,双方争吵了起来。借着几分酒劲,吴老汉将黄的摩托车推倒在地,黄则几拳将吴老汉打得鼻青眼肿。面对粗壮的黄红成,吴老汉怒火冲天,但却无可奈何。
吴老汉窝着一肚子的火回到家,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与长子吴大军一起找到本村的吴斜眼,请其帮助报仇。他们之所以选择吴斜眼,是因为吴斜眼素以“凶”、“恶”著称,且与他们有些远亲关系。
辽宁罕见网络侵权案“黑客”终审被判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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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09:12 | By:admin ]
2008/12/03 09:12 | By:admin ]
来源:新华网辽宁频道
新华网辽宁频道12月2日消息(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省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罕见网络侵权案已审理终结,充当“黑客”的沈阳一家数码影像公司在盗用竞争对手QQ号后,通过连续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受害方因此终审获赔20万元。
今年71岁的何长春是沈阳
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业主,一直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的员工在互联网上申请了QQ号,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
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客户则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大隆图片社。
新华网辽宁频道12月2日消息(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该省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罕见网络侵权案已审理终结,充当“黑客”的沈阳一家数码影像公司在盗用竞争对手QQ号后,通过连续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受害方因此终审获赔20万元。
今年71岁的何长春是沈阳
市和平区大隆图片社业主,一直从事扩印、照相及相关服务。2004年,大隆图片社的员工在互联网上申请了QQ号,通过QQ号接收客户传送的图片,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
2005年4月20日,大隆图片社与沈阳易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FTP磁盘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提供FTP磁盘租赁业务。客户则通过FTP将需要加工、制作的图片传送给大隆图片社。
新司法解释明确再审事由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判断标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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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09:22 | By:admin ]
2008/12/02 09:22 | By:admin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1日开始施行的旨在破解“申诉难”“再审难”的司法解释中,对再审事由的表述中仍然不尽明确的地方,用9个条文给予了规定。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
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在民诉法立法修改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也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
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
为此,从进一步增强操作性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
另外,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1日开始施行的旨在破解“申诉难”“再审难”的司法解释中,对再审事由的表述中仍然不尽明确的地方,用9个条文给予了规定。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
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在民诉法立法修改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也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
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
为此,从进一步增强操作性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
另外,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
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要证据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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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09:19 | By:admin ]
2008/12/02 09:19 | By:admin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1日开始施行的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最高法院的先 前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有关新的证据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再审新的证据虽然看似仅为再审程序中的问题,但实际上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的规定,必然关涉到第一、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制度。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文对此加以明确。一方面,在明确再审事由的相关关键词中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十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一些当事人反映,其在超出举证时限后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以超出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原审法院在未质证情况下未在判决、裁定中加认证,即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由于该证据足以证明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以该证据申请再审得不到支持,便涉法上访。因此,兼顾现实国情和解决申请再审难,司法解释作出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1日开始施行的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最高法院的先 前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有关新的证据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再审新的证据虽然看似仅为再审程序中的问题,但实际上再审新的证据的认定和对待的规定,必然关涉到第一、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制度。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文对此加以明确。一方面,在明确再审事由的相关关键词中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十条第二款中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一些当事人反映,其在超出举证时限后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以超出举证时限不予质证,原审法院在未质证情况下未在判决、裁定中加认证,即不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由于该证据足以证明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当事人以该证据申请再审得不到支持,便涉法上访。因此,兼顾现实国情和解决申请再审难,司法解释作出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
关注企业并购重组新政:国税总局多项免税新规将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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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15:52 | By:admin ]
2008/12/01 15:52 | By:admin ]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企业并购重组新政
国税总局多项免税新规即将面世
《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把大量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给予了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与此相反,把那些为了取得现金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界定为应税交易,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也防止了企业通过重组交易来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起草一项新税收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并购交易。将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发布。”11月13日,德勤华北区并购税务合伙人朱桉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说。
据记者了解,上述税收处理办法暂名为《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较好地实现了鼓励正当重组与反避税的有机结合。”参与《办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博士告诉记者。
中国企业海外抄底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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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把大量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给予了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与此相反,把那些为了取得现金而从事的企业重组行为界定为应税交易,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也防止了企业通过重组交易来避税。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起草一项新税收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并购交易。将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发布。”11月13日,德勤华北区并购税务合伙人朱桉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说。
据记者了解,上述税收处理办法暂名为《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较好地实现了鼓励正当重组与反避税的有机结合。”参与《办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博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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